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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无锡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简称:“无锡烹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无锡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饮食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无锡市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饭店、餐饮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弘扬祖国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无锡市餐饮业和烹饪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无锡市工商联,同时接受无锡市商务局业务指导,登记管理部门为无锡市民政局,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是:无锡市锡惠里85号(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锡惠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无锡烹饪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开展烹饪理论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比赛,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八)加强餐饮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
(十)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无锡市餐饮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十一)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文明用餐;
(十二)推进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举办无锡市烹饪专业技术和餐饮行业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事项,承担无锡市委办的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决策权的常设机构。为提高本会决策和高效运行,在常务理事会中,通过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名,并在副会长中推选1-2名常务副会长驻会工作,负责协会日常运行管理;设立“常务副会长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常务副会长会议,行使本会重大事项决策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与常务副会长会议行使决策权,享受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地区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无锡市烹饪餐饮事业和本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一届。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所有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税务、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5 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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